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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3章 合同背后的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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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五十三章:合同背后的陷阱

 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,似乎还浮动着油墨与纸张的气息。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,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穿着定制西装的男人身上——高明,四十岁出头,头发梳得一丝不苟,鼻梁上架着一副金丝眼镜,即使双手被铐在身前,也难掩那份刻意维持的从容。他的身后站着两个同案犯,一个是他的助理苏菲,另一个是“合作方”王浩,两人都低着头,与高明的镇定形成鲜明对比。

  “被告人高明,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2年3月至10月间,虚构‘智能仓储系统’项目,以‘宏大科技有限公司’名义与五家企业签订合作合同,骗取合同保证金及预付款共计890万元,事实是否属实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,在庭内激起清晰的回响,撞在堆积如山的案卷上。

  高明推了推眼镜,嘴角勾起一抹似有若无的弧度:“审判长,我公司确实在推进智能仓储项目,只是因技术瓶颈未能如期交付,这是商业纠纷,并非诈骗。”

  “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转向公诉席。

  公诉人齐检察官起身,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磕齐,最上面的合同复印件上,“宏大科技”的公章红得刺眼。“审判长,各位陪审员,经侦查查明,被告人高明注册的‘宏大科技有限公司’实为空壳公司,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虚假出资,办公地址是租赁的共享工位,所谓的‘研发团队’根本不存在。”

  大屏幕上随即跳出一组证据:公司注册信息显示,股东认缴的5000万元从未实际到账;共享办公空间的租赁合同期限仅三个月,且期间无人办公;所谓的“技术专利”,经专利局核实,实为高明通过中介购买的过期专利,与“智能仓储系统”毫无关联。

  “2022年3月,高明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商信息,声称其公司研发的智能仓储系统可降低企业仓储成本40%,吸引了五家物流公司和制造企业合作。”齐检察官调出合同文本,“合同约定,合作方需先支付10%的保证金(50万至200万不等),项目启动后再支付30%的预付款,高明则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系统安装调试。”

  她话锋一转,调出银行流水:“五家企业共计支付保证金及预付款890万元,这些资金到账后,被高明转入其个人账户,用于购买豪车、豪宅及偿还个人债务,公司账户从未有过研发投入记录。”

  辩护席上的邓律师举手:“反对!公诉人混淆了‘合同诈骗’与‘合同违约’的界限。”他站起身,手里拿着宏大科技与某技术公司的合作协议,“高明确实在推进项目,曾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研发,只是因技术难度超出预期导致延误,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。”

  邓律师呈上研发费用的支付凭证:“公司先后向三家技术公司支付研发费120万元,足以证明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。至于资金用途,部分是高明为公司垫付的前期费用,属于正常的财务往来,并非非法占有。”

  “120万与890万,这中间的差额去哪了?”齐检察官立刻反驳,播放了高明的讯问录像。画面里,高明在侦查阶段供述:“那些技术公司是我朋友开的,钱转过去后又回到我手里了,就是走个过场,让合作方觉得我在做事。”他还承认,购买的豪车登记在其情人名下,豪宅则用于抵押借款。

  齐检察官补充道:“我们找到了那三家技术公司的负责人,他们均证实,与宏大科技的合作只是虚假合同,未开展任何研发工作。更关键的是,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到期后,高明更换了手机号,注销了公司微信,彻底失联,这显然是逃避责任,而非正常的商业违约。”

  赵梅的助理苏菲突然哭出声:“我只是打工的,高明让我干啥我就干啥,我不知道是诈骗……”她的辩护律师称,苏菲刚毕业不久,缺乏社会经验,受高明蒙骗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应从轻处罚。

  “打工不是免责的理由。”齐检察官调出苏菲的工作记录,“她负责起草合同、对接客户,在客户提出质疑时,多次编造‘研发进入关键阶段’‘下周即可调试’等谎言,甚至参与伪造研发进度报告,显然是积极参与。”

 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被害人陈述:五家企业中,有两家是小型物流公司,支付的200万保证金几乎是公司的全部流动资金,因项目搁浅导致资金链断裂,现已濒临破产。“被告人高明,”他抬眼看向被告席,“你声称是商业纠纷,为何在合同中故意隐瞒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事实?为何在收取款项后肆意挥霍,而非用于项目研发?”

  高明推眼镜的手顿了顿,眼神闪烁:“我……我以为能找到投资完成项目,没想到资金链断了……”

  “你所谓的‘找投资’,不过是继续寻找下一个诈骗对象。”齐检察官拿出高明的笔记本,上面记录着“下一批目标:南方制造业企业”“话术:强调政策补贴,降低对方警惕”等字样,时间就在第一批合同到期前一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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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邓律师仍在辩解:“即使高明有欺诈行为,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,而非刑事诈骗。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,高明只是未能履行,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。”

  赵桐权的指尖在合同文本上轻轻敲击,目光落在“违约责任”条款上——其中约定,若宏大科技未能按期交付,需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20%违约金,但高明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自己无力履行,也从未打算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“被告人高明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,“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虚构主体资格、隐瞒履约能力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苏菲、王浩明知其无履约能力仍参与其中,构成共犯。”

  他顿了顿,看向陪审团:“合同诈骗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,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。法律保护正常的商业往来,但绝不容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,尤其是这种将他人血汗钱化为己有、导致企业破产的恶性犯罪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敲响法槌:“被告人高明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五十万元;被告人苏菲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;被告人王浩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十二万元。”

  法槌声落下,高明脸上的从容彻底崩塌,瘫坐在被告席上。赵桐权合上卷宗,那些虚假的合同文本仿佛还在散发着油墨的异味——每一份合同都应是诚信的载体,而非诈骗的工具,法律的天平,永远会为守约者倾斜,向失信者亮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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