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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5章 失窃的包裹与重生的审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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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五十五章:失窃的包裹与重生的审视

 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日光灯管发出轻微的嗡鸣,将被告席照得一片亮白。赵桐权落座时,目光落在那个戴着黑框眼镜的年轻人身上——陈默,二十岁出头,穿着洗得变形的连帽卫衣,手指不停地绞着卫衣的抽绳,眼神里满是与年龄不符的惶恐。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指尖微微一顿,恍惚间想起“上一世”审理的一起盗窃案:也是这样一个年轻的被告,因一念之差盗窃,却因证据细节的疏漏,判决结果引来了不少争议。

  “被告人陈默,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1月至3月间,在本市‘云仓’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先后盗窃23个快递包裹,内有手机、手表、化妆品等物品,经鉴定总价值4.7万元,事实是否属实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开,沉稳中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审慎。

  陈默猛地抬起头,眼镜滑到鼻尖,他慌忙推了推,声音细若蚊蝇:“我……我只拿了3个,剩下的不是我……”

  “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的目光扫过公诉席,脑海里已浮现出“上一世”的教训——盗窃案件中,行为人对赃物的认知程度、作案动机的持续性,往往是区分偶犯与惯犯的关键,而这些细节,最容易在庭审中被忽略。

  公诉人谢检察官起身,调出云仓的监控录像:画面里,陈默在分拣线旁多次将包裹塞进自己的工作包,动作迅速,避开了头顶的摄像头,但被角落里的备用监控拍了下来。“审判长,各位陪审员,监控显示,陈默在1月15日至3月8日间,先后23次盗窃包裹,每次都选择标注‘电子产品’‘美妆’的快递,具有明显的目的性。”

  她呈上一份失窃清单,上面详细记录着包裹的收件人、物品名称和价值:“其中最贵的是一部价值1.2万元的手机,还有一块8000元的手表,这些物品已在陈默的出租屋和其女友住处起获,经失主辨认,确为被盗物品。”

  辩护席上的方律师举手:“反对!公诉人仅凭监控次数就认定23起盗窃,忽略了被告人的主观认知。”他调出陈默的入职记录,“陈默今年1月才入职云仓,试用期月薪2800元,因操作不熟练常被罚款,1月下旬曾向主管反映分拣线有包裹破损,里面的物品散落,但未被处理。”

  方律师播放了一段陈默与女友的通话录音:“那些破包裹扔在角落没人管,我捡了几个看看,里面的东西都坏了……我想着没人要,就留着了。”他强调,“陈默并非主动盗窃,而是捡了被遗弃的破损包裹,且只留下3件尚能使用的物品,其余17件已被他扔进垃圾桶,这与‘盗窃23起’的指控不符。”

  谢检察官立刻反驳:“所谓的‘破损包裹’,实际上是陈默故意撕开包装,伪装成破损的样子。我们在他的工位抽屉里发现了美工刀,刀刃上的纤维与多个包裹的包装一致。”她调出陈默的支付宝记录,“2月至3月,他先后五次在二手平台出售‘闲置物品’,其中一部手机的序列号,与失窃手机完全吻合,售价4000元。”

 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,指尖停在陈默的供述部分——他提到“每次看到好东西就忍不住”,但也说“后来觉得害怕,就不敢再拿了”。这让他想起“上一世”的那个案子,被告人同样是初犯,却因多次作案被认定为惯犯,判罚过重引发争议。他抬眼看向陈默:“被告人陈默,你声称只拿了3个包裹,为何监控显示你23次将包裹带出分拣区?”

  陈默的脸瞬间涨红,结结巴巴地说:“有……有些包裹我拿回去发现是空的,或者东西坏得不能用,就扔了……我没打算偷那么多……”

  “没打算?”谢检察官调出云仓的出库记录,“你每次拿走的包裹,都是系统显示‘高价值保价’的,这难道是巧合?更重要的是,你在入职培训时签署过《员工守则》,明确规定‘不得私拆、私藏任何包裹’,你对此完全知情。”

  方律师并不退让,呈上陈默的家庭情况证明:“他父母离异,跟着奶奶生活,奶奶最近查出肺癌,需要大笔医药费,他是为了凑钱才一时糊涂。案发后,他已将所有赃物退还,失主也出具了谅解书,主观恶性较小。”

  赵桐权的目光落在谅解书上,五名失主中,有四人写了“希望从轻处理”,只有手机失主未谅解,但已获得赔偿。他想起“上一世”的判决,过分强调作案次数而忽略了退赃和谅解情节,导致社会效果不佳。

  “公诉人指控的23起盗窃,”赵桐权忽然开口,“其中17件物品已被丢弃,且未进入流通环节,被告人对这部分物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?”

  谢检察官一愣,随即回应:“即使丢弃,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,仍应计入犯罪次数。”

  “但犯罪情节的轻重,不仅看次数,更看危害后果。”方律师立刻接话,“丢弃的17件物品未造成实际损失,与故意盗窃并出售的行为,主观恶性有本质区别。”

  赵桐权的脑海里快速梳理着逻辑:陈默多次作案确是事实,但属于初犯,且有退赃、取得大部分谅解、家庭困难等情节,其行为虽构成盗窃罪,但不宜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他看向陪审团:“盗窃罪的认定,既要考虑作案次数和数额,也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。本案中,被告人陈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盗窃,数额较大,构成盗窃罪,但鉴于其系初犯,案发后能如实供述、积极退赃并取得大部分失主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”

  他顿了顿,融合着“上一世”的经验,补充道:“对于丢弃的17件物品,虽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,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节,与故意占有并出售的行为有所区分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敲响法槌:“被告人陈默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五千元。”

  法槌声落下,陈默猛地抬起头,眼眶通红,嘴唇翕动着说不出话。方律师松了口气,谢检察官也点了点头,认可判决的合理性。赵桐权合上卷宗,心里清楚,这个判决既惩罚了犯罪,也给了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量都更贴近人性的温度,也更符合社会的期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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