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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7章 无证烟摊后的重生权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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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五十七章:无证烟摊后的重生权衡

 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,仿佛还飘着烟草燃烧后的涩味。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,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微胖的中年男人身上——郭德旺,五十岁上下,穿着一件不合身的夹克,袖口磨出了毛边,双手交握在身前,指关节因常年握烟而泛黄。他的身后站着儿子郭晓,二十出头,低着头,手指抠着裤缝,像只受惊的兔子。

  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沉,“上一世”他曾审理过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,被告人也是个小商贩,因涉案金额达五十万被判五年,出狱后生计无着,最终再次铤而走险。那时他只盯着“经营数额”这一硬指标,未曾细究案件背后的生存困境,此刻再看郭德旺,心里多了层复杂的考量。

  “被告人郭德旺,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间,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,从外地购入红塔山、利群等香烟,在其经营的‘老郭杂货铺’及周边集市销售,非法经营数额达68万元,获利12万元;被告人郭晓参与运输、销售,涉案金额23万元,事实是否属实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,沉稳中带着审慎。

  郭德旺抬起头,脸上的褶子挤成一团,声音带着哭腔:“俺就是个开杂货铺的,乡亲们说买烟方便,俺就顺带卖了点,不知道犯法啊……”

  “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看向公诉席,脑海里已浮现出“上一世”的教训——非法经营烟草案中,经营数额是量刑的核心,但被告人是否以专营为生、是否有前科、是否积极配合退赃,这些细节往往决定着判决的社会效果。忽视这些,法律的威慑力或许够了,却可能断了一个家庭的生路。

  公诉人章检察官起身,调出郭德旺的进货记录和销售台账:“审判长,各位陪审员,我们在郭德旺的杂货铺搜出这本台账,详细记录了每次进货的香烟品牌、数量、单价,以及销售给村民的记录,累计经营数额元,与我们从物流公司调取的货运单完全吻合。”

  大屏幕上跳出货运单照片,发货地是邻省的批发市场,收货人为“老郭”,货物名称标注为“日用品”,但重量和体积与香烟一致。“郭晓曾七次前往邻省接货,每次运输香烟超50条,这与其供述的‘帮忙搬货’完全不符,显然是积极参与。”

  章检察官补充道:“烟草专卖局证明,郭德旺从未申请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,且曾在2020年因无证销售香烟被行政处罚过,属于屡教不改,应从重处罚。”

  辩护席上的廖律师举手:“反对!公诉人夸大了涉案数额的危害性。”他调出村委会的证明,“郭德旺的杂货铺是村里唯一的日用品店,周边五个村的村民买烟不便,他销售的香烟均为正规渠道进货,无假冒伪劣产品,且价格与供销社一致,未扰乱市场秩序。”

  廖律师呈上周围村民的联名信,近百名村民签字证明:“老郭卖烟是方便大家,没赚黑心钱,请求法院从轻处理。”他话锋一转,调出郭德旺的病历:“其妻子患有尿毒症,每周透析三次,全家靠杂货铺维持生计,郭晓刚大学毕业,还没找到工作,这68万中有42万是进货成本,实际获利仅12万,大部分用于给妻子治病。”

  “即使有特殊情况,也不能违法。”章检察官反驳,播放了郭德旺的讯问录像:“我知道无证卖烟不对,但透析费太贵,实在没办法……后来想着多卖点,攒够钱给她换肾。”章检察官强调,“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不看是否牟利,只要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,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。68万已远超‘情节特别严重’的50万标准,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
 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,注意到一个细节:台账上记录的香烟多为10元以下的平价烟,最贵的也不过20元,且销售对象多为老年人,每次购买量仅1-2包,这与“上一世”那起案件中大量批发给零售商的情况不同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。

  “被告人郭德旺,”赵桐权抬眼看向被告席,“你2020年被行政处罚时,是否被告知无证卖烟的法律后果?”

  郭德旺的头垂得更低:“说了……但我想着少卖点没事,谁知道越卖越多……”

  “少卖也违法。”章检察官立刻接话,但语气稍缓,“但我们核实过,其妻子的透析费用每月确实需要8000元,12万获利中,10万用于医疗,这一点可以酌情考虑。”

  廖律师抓住机会:“被告人主观恶性小,未销售假烟,未扰乱市场,且系初犯(上一次为行政处罚,不构成前科),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2万,郭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应认定为从犯。”他恳请法庭考虑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弹性空间,结合案件特殊性从轻处罚。

  赵桐权的指尖在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司法解释上轻轻敲击,“上一世”他机械适用50万即“特别严重”的标准,如今却在想:法律条文是刚性的,但司法实践应兼顾天理人情。郭德旺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经营罪,但事出有因,社会危害性有限,且已退赃、悔罪,若能从轻判处,既能体现法律威严,也能给这个家庭留条活路。

  “被告人郭德旺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,“你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,数额达68万元,构成非法经营罪,且属于‘情节特别严重’。但考虑到你系为家庭治病而犯罪,销售的均为正规香烟,未扰乱市场秩序,案发后积极退赃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”

  他看向郭晓:“你参与运输、销售,系从犯,且刚毕业涉世未深,可从轻处罚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敲响法槌:“被告人郭德旺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十五万元;被告人郭晓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”

  法槌声落下,郭德旺愣了愣,随即朝着审判席深深鞠了一躬,泪水混着脸上的皱纹滑落。廖律师松了口气,章检察官也点了点头,认可判决兼顾了法律与情理。

  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落在“烟草专卖法”的条文上,心里清楚,这个判决或许不是最“标准”的,却是最贴合案件实际的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让法律的刚性在具体案件中多一分温度,让惩戒与挽救找到更精准的平衡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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