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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4章 侵占背后的旧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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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六十四章:侵占背后的旧影

  赵桐权坐在审判长席上,指尖无意识地摩挲着法槌。案宗上“非法占有”四个字映入眼帘时,脑海中突然闪过“上一世”的碎片——也是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侵占案,因忽略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,导致判决后引发了长期的信访纠纷。

  “带被告人王秀莲。”他沉声说道,声音里带着一丝只有自己能察觉的审慎。

  法警押着一个头发花白的老太太走上被告席,她穿着洗得发白的蓝布褂子,手里紧紧攥着一个布包,眼神浑浊却透着一股执拗。

  “被告人王秀莲,你是否承认,于2023年3月至5月间,将邻居李建军委托你保管的五万元现金据为己有,且经多次索要拒不归还?”赵桐权的目光落在她身上,既看到了老人的苍老,也想起了“上一世”类似案件中,那笔被隐藏在“保管”名义下的复杂情分。

  王秀莲梗着脖子,声音沙哑:“那不是他委托我保管的!是他欠我的!三年前他儿子住院,我把养老钱都借给了他,现在他反过来讹我……”

  “反对!”被害人李建军的律师立刻起身,“审判长,被告人纯属狡辩!李建军因出国打工,将五万元现金交由王秀莲暂时保管,并留有书面字条为证,字条上明确写着‘暂存’而非‘借款’。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,李建军回国后多次索要,王秀莲均以‘钱已花光’为由拒绝归还,这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!”

  王秀莲的律师张律师随即回应:“审判长,书面字条确实存在,但其中另有隐情。”他呈上一份泛黄的病历,“王秀莲的丈夫十年前因车祸去世,肇事司机正是李建军的远房侄子,当时赔偿款一直未足额支付,王秀莲多次讨要无果。李建军出国前曾口头承诺,这五万元算作‘补偿款’,让她先用着,王秀莲才同意帮忙‘保管’。”

  张律师补充道:“老人文化程度不高,分不清‘暂存’和‘补偿’的法律区别,主观上并非故意侵占,只是误以为这是应得的补偿。”

  赵桐权翻看卷宗,注意到李建军的侄子确实在十年前有交通肇事记录,且赔偿协议上的金额确有缺口。他想起“上一世”那起案件,正是因为忽略了这种隐藏的民间债务纠葛,单纯依据书面证据判决,导致老人上诉多年,最终虽维持原判,却留下了难以化解的邻里矛盾。

  “王秀莲,”赵桐权的声音放缓了些,“李建军是否曾说过这五万元可抵作补偿?”

  王秀莲眼睛一亮,急忙点头:“说过!他在我家炕头上说的,当时他媳妇也在场!”

  赵桐权看向李建军:“你是否说过这话?”

  李建军脸色微变,支吾道:“我……我只是随口安慰她,说‘钱先放你那,着急就先用’,没说过抵补偿……”

  “‘着急就先用’与‘抵作补偿’虽有区别,但结合十年未结清的赔偿款来看,王秀莲的误解并非毫无根据。”赵桐权沉吟道,“本案的关键,在于区分‘非法占有’的故意是否成立。王秀莲若基于对口头承诺的误解而使用钱款,主观恶性较小;但若明知是暂存仍恶意侵占,则另当别论。”

  他看向双方律师:“现有证据显示,王秀莲将钱款用于支付孙子的学费和自己的医药费,未用于挥霍,且在李建军索要时,最初表示‘等我凑够了就还’,后期才因无力偿还而拒绝。这更符合‘无偿还能力下的拖延’,而非‘明知故犯的侵占’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敲响法槌:“被告人王秀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占罪。但其占有五万元缺乏合法依据,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李建军。关于十年前的赔偿款纠纷,李建军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。”

  王秀莲愣了愣,浑浊的眼睛里慢慢泛起泪光。赵桐权看着她,心里清楚,这个判决或许不符合严格的“书面证据优先”原则,却化解了一段积怨,这正是“上一世”他没能做到的——让法律的天平,多考虑一分人情的重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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