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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1章 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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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七十一章: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

 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空气里,弥漫着一股消毒水般的清冷。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,目光落在被告席上那个穿着白大褂的中年男人身上——陈明远,四十九岁,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,鼻梁上架着一副金丝眼镜,即使身处被告席,举手投足间仍带着几分医生的沉稳,只是镜片后的眼神,藏着一丝难以掩饰的慌乱。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沉,“上一世”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医疗事故案,主刀医生因篡改病历被追责,他当时只盯着“是否构成犯罪”的法律界限,却没看到那些被篡改病历影响的患者家庭,如今再面对陈明远,心里那杆法律的秤,多了层对“医者初心”的沉重考量。

  “被告人陈明远,公诉机关指控你于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间,在担任本市第一医院心内科主任期间,为掩盖其对患者刘志明的诊疗过失,篡改、伪造病历资料,导致刘志明因延误治疗死亡;并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共计126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、受贿罪,事实是否属实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,清晰而冷静,带着一种穿透专业壁垒的锐利。

  陈明远推了推眼镜,声音带着刻意维持的平静:“我没有篡改病历!刘志明的死亡是其自身病情突然恶化所致,与诊疗无关;所谓的‘回扣’,是供应商支付的学术会议赞助费,并非个人所得。”

  “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看向公诉席,脑海里已浮现出“上一世”的教训——医疗类犯罪往往涉及专业知识,病历的真实性、诊疗行为的合规性,这些细节的认定需要结合医学常识与法律规定,稍有疏忽就可能偏离真相。上一世那个案子,他因轻信了被告人“学术探讨”的辩解,忽视了篡改病历背后的诊疗失误,导致判决结果引发患者家属的长期申诉,如今再面对堆积如山的卷宗,心里多了层对“专业证据”的审慎拆解。

  公诉人孙检察官起身,将一份卷宗在桌面上磕齐,最上面是刘志明的病历原件与复印件的对比图,红笔标注的修改痕迹触目惊心。“审判长,各位陪审员,经侦查查明,2022年11月,患者刘志明因冠心病入住市第一医院,由被告人陈明远主刀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手术。术后第三天,刘志明出现胸闷、心律失常等症状,陈明远未及时安排复查,仅开具了常规药物。”

  大屏幕上随即跳出心电监护记录:“11月18日凌晨3时,刘志明心率骤降至40次/分钟,家属多次呼叫医生,陈明远直至上午9时才到达病房,此时刘志明已出现心源性休克。经抢救无效,于当日中午死亡。”

  孙检察官调出病历修改记录:“我们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后台发现,陈明远在刘志明死亡后,多次登录系统,将‘术后未及时复查’改为‘患者拒绝复查’,将‘未及时到场抢救’改为‘家属阻拦治疗’,甚至伪造了一份刘志明的‘自动出院申请书’,落款日期为死亡前一天。这些修改行为,被系统日志完整记录。”

  她播放了一段法医鉴定视频:“经尸检,刘志明的死亡原因是术后血管吻合口出血,未及时发现导致心包填塞,属于典型的诊疗过失。如果陈明远在术后48小时内安排超声检查,完全可以早期发现并干预,避免死亡后果。”

  孙检察官补充道:“关于受贿罪,我们在陈明远的办公室搜出17张银行卡,流水显示,医疗器械供应商‘康泰公司’每月向其账户转入3至5万元,共计126万元,转账时间与该公司中标医院器械采购项目的时间完全吻合。陈明远在审讯中承认,这些钱是‘感谢费’,用于‘关照’该公司的业务。”

  辩护席上的郑律师举手,声音带着专业的严谨:“反对!公诉人混淆了‘诊疗失误’与‘医疗事故罪’的界限。”他调出冠心病诊疗指南:“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血管吻合口出血的发生率约为3%,属于难以预见的并发症,并非诊疗过失。陈明远的修改行为,是因家属情绪激动,为避免纠纷进行的‘表述修正’,主观上无掩盖过失的故意。”

  郑律师播放了一段医学专家的证言录像,画面里的老教授说:“根据现有资料,陈明远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,术后处理也在常规范围内,患者死亡更多与自身血管条件有关,不宜认定为‘严重不负责任’。”他补充道:“所谓的‘回扣’,实为康泰公司赞助陈明远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,有会议邀请函和报销凭证为证,属于合法收入。”

  “合法收入?”孙检察官冷笑一声,调出陈明远的出入境记录,“这些‘学术会议’期间,陈明远从未离开本市,所谓的‘参会’纯属虚构。我们还发现,康泰公司供应的心脏支架,价格比市场价高出40%,而陈明远是医院采购委员会的成员,正是他力排众议将该公司列为首选供应商。”

  她拿出一份患者家属的录音:“刘志明的妻子说,手术后第三天,她跪着求陈明远‘给老头子做个检查’,陈明远却说‘小题大做,死不了’——这就是辩护律师所说的‘常规处理’?”

 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,注意到一个细节:陈明远的办公桌抽屉里,放着一本泛黄的《希波克拉底誓言》,扉页上有他刚入职时的签名:“以患者生命为最高准则”,而在这本誓言的最后几页,却贴着医疗器械的报价单,上面用红笔标注着“利润空间”。这强烈的反差,让他想起“上一世”那个医生办公室里悬挂的“救死扶伤”牌匾,背后却藏着利益输送的账本,如今再看陈明远,镜片后的冷静更像是一种职业性的伪装。

  “被告人陈明远,”赵桐权的目光落在他身上,“你声称修改病历是‘表述修正’,为何在系统日志显示你修改了23处关键记录后,又删除了自己的登录痕迹?为何伪造的‘自动出院申请书’上,患者的签名与住院时的签名笔迹完全不同?”

  陈明远的手指紧紧攥着白大褂的衣角,指节泛白:“我……我是怕家属闹事,想让病历‘更规范’些……签名是护士代签的,我没细看……”

  “没细看?”孙检察官追问,“你作为主刀医生,连患者的签名都不核对?这不是疏忽,是故意造假!”

  郑律师仍在坚持:“即使存在诊疗失误和经济问题,陈明远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。根据刑法规定,医疗事故罪要求‘严重不负责任’,而本案更多是技术层面的争议。至于受贿罪,126万元中有89万元用于科室建设,并非个人挥霍,可酌情从轻。”

  赵桐权的指尖在“医疗事故罪”与“受贿罪”的法条上轻轻敲击,法律规定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”;“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。但“上一世”的经验告诉他,对于此类案件,量刑不仅要考虑数额与后果,更要考虑行为对行业公信力的破坏——医生篡改病历、收受回扣,伤害的是患者对医者的信任,这种无形的危害往往比有形的损失更深远。

  “被告人陈明远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,未及时处理患者的术后并发症,造成死亡后果;为掩盖过失,篡改、伪造病历,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;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,为供应商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
  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全场:“考虑到你并非蓄意追求患者死亡,受贿款项中有部分用于科室建设,可酌情从轻处罚,但医疗事故罪与受贿罪均需依法惩处,体现法律对医疗行业廉洁性与规范性的维护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被告人陈明远犯医疗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追缴违法所得126万元,上缴国库。”

 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陈明远的眼镜滑到鼻尖,他望着旁听席上刘志明家属举着的“还我丈夫公道”的牌子,突然捂住脸,发出压抑的呜咽。曾经的“名医”光环,在这一刻彻底碎裂。

  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,落在那本《希波克拉底誓言》的复印件上,“为病家谋幸福”几个字被阳光照得格外刺眼。他知道,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医疗领域的失职与贪腐,也准确界定了罪与罚的边界,更给所有医者敲响了警钟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决都能穿透专业的壁垒,守护最朴素的生命伦理,让白大褂上的污点,终究逃不过正义的审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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