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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4章 被篡改的遗嘱与重生的明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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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百七十四章:被篡改的遗嘱与重生的明断

  市中院民事审判庭的光线透过百叶窗,在地板上切割出明暗交错的条纹,像极了卷宗里那份被涂改的遗嘱上的笔迹。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时,目光落在原告席上那个穿深色中山装的老人身上——周培德,七十二岁,鼻梁上架着老花镜,手里紧紧攥着一个牛皮纸信封,指腹在信封边缘磨出了毛边。被告席上坐着他的侄子周明轩,三十出头,一身名牌西装,手指上的金戒指在灯光下闪着刺眼的光,眼神里带着几分漫不经心的傲慢。

  这场景让赵桐权的思绪微微一沉,“上一世”他曾审理过一起类似的遗嘱纠纷,侄子伪造叔叔的签名夺取房产,他当时仅以“笔迹鉴定存疑”为由驳回原告诉求,却没看到老人在法庭外抹眼泪的模样。后来才知道,那份被认定为“存疑”的遗嘱,其实是侄子用老人醉酒后的签名拼接而成。那时他总觉得“疑罪从无”是铁律,却没细想民事案件中“高度盖然性”的尺度,如今再面对这份被涂改的遗嘱,心里那杆法律的秤,多了层对“情理”的审慎掂量。

  “原告周培德,你诉称被告周明轩所持有的‘周志宏先生遗嘱’系篡改伪造,请求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,并按法定继承分割周志宏的遗产(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及银行存款86万元),对吗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传出,清晰而平和,带着一种穿透纸张的温度。

  周培德颤巍巍地站起来,打开牛皮纸信封,里面露出一沓泛黄的信纸:“是!我弟弟周志宏2023年5月去世,生前一直跟我住,临终前说要把房子留给我孙子,存款捐给社区养老院。可他刚咽气,周明轩就拿着这份遗嘱来抢东西,上面写着‘所有财产归侄子周明轩’,落款日期是2023年3月,可我弟弟3月中风后就不能写字了,这明摆着是假的!”

  他将信纸递向法庭,手一抖,信纸散落一地,周明轩的律师立刻起身:“审判长,原告情绪激动,其陈述缺乏事实依据。我方所持遗嘱有周志宏先生的签名和手印,还有两位见证人签字,完全符合法定形式,应属有效。”

  赵桐权示意法警整理散落的信纸,目光落在被告席上的周明轩:“被告周明轩,你声称遗嘱系周志宏先生自愿订立,能否说明订立时的具体情况?”

  周明轩跷着的二郎腿放下来,语气轻松:“2023年3月12日,我去医院看望叔叔,他精神很好,说自己身体不行了,让我找了两位朋友当见证人,亲笔写了这份遗嘱,还特意强调‘房子和钱都给我’,因为我‘平时最孝顺’。”

  “请原告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看向周培德,脑海里已浮现出“上一世”的教训——遗嘱纠纷中,签名的真实性、见证人资格、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,这些细节的串联往往比单一证据更能接近真相。上一世那个案子,他因忽视了见证人是被告同事这一细节,导致错误认定遗嘱有效,如今再面对这两位“见证人”的身份信息,心里多了层对“利害关系”的警惕。

  周培德的律师王律师起身,将一份病历复印件递给法庭:“审判长,这是周志宏先生2023年3月的住院记录,显示他3月5日突发脑溢血,右侧肢体偏瘫,语言功能障碍,医生明确记载‘患者无法书写,沟通需借助手势’。而被告所持遗嘱的落款日期是3月12日,此时周志宏根本不可能亲笔书写遗嘱。”

  大屏幕上随即跳出病历中的护理记录:“3月10日:患者尝试握笔,右手无法抬起,左手仅能勉强握拳。3月15日:仍无法说出完整句子,需家属猜测意图。”王律师指着屏幕,“这足以证明,3月12日的‘亲笔遗嘱’绝不可能是周志宏所写。”

  他补充道:“更可疑的是,遗嘱上的两位见证人——张强和李伟,经核实均是周明轩公司的员工,每月工资由周明轩发放,属于利害关系人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,因此该遗嘱的见证程序无效。”

  周明轩的律师刘律师立刻反驳:“护理记录仅说明患者‘无法书写’,但未禁止‘口述遗嘱’。我方所持遗嘱实为‘代书遗嘱’,由周志宏口述,张强代笔,周志宏按手印确认,符合法律规定。至于见证人是公司员工,法律并未禁止,只要与遗产无直接利害关系即可。”

  刘律师调出遗嘱原件的放大照片:“大家可以看到,遗嘱末尾有周志宏的红色手印,经鉴定与他住院期间在病历上按的手印一致,这足以证明其真实性。”

  赵桐权仔细看着照片,遗嘱正文的字迹工整流畅,与周志宏此前病历上歪歪扭扭的签名风格截然不同,更可疑的是,“所有财产归侄子周明轩”这句话的墨迹比其他内容更深,像是后来添上去的,旁边还有一处淡淡的涂改痕迹,隐约能看出“孙子周小宇”的字样。这让他想起上一世那份被拼接的签名,伪造者总会在细节处露出马脚。

  “被告律师提到该遗嘱系代书遗嘱,”赵桐权突然开口,“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请问这份遗嘱的代书人张强,能否说明周志宏口述时的具体内容?”

  刘律师的表情微微一滞:“张强因工作调动去了外地,暂时无法出庭,但他提交了书面证言,称‘周志宏明确说财产给周明轩’。”

  “暂时无法出庭?”王律师冷笑一声,“我们调查到,张强半个月前刚从周明轩公司离职,现在联系不上,这难道不是故意回避?”他呈上一段周明轩与李伟的通话录音,是周培德在社区养老院门口偶然录下的——

  “伟哥,开庭那天你就说没听清叔叔说啥,反正手印是真的……”

  “明轩,这不会出事吧?那遗嘱确实是你让我签的……”

  “怕啥?手印是真的,法官还能翻天?”

  录音播放完毕,法庭内一片寂静,周明轩的脸瞬间涨红,厉声说:“这是伪造的!我从没说过这话!”

  赵桐权的目光落在周明轩颤抖的手指上,那枚金戒指反射的光此刻显得格外刺眼。他想起上一世那个侄子,也是这样在法庭上信誓旦旦,直到多年后才因另一起诈骗案暴露了伪造遗嘱的事实,而那时老人早已带着遗憾去世。法律的正义不该迟到,更不该因细节的疏忽而缺席。

  “被告周明轩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声称周志宏3月12日精神很好,能否解释为何当天的病程记录显示‘患者嗜睡,呼唤无反应’?你说遗嘱是周志宏自愿订立,为何录音中李伟承认‘是你让我签的’?”

  周明轩张了张嘴,一句话也说不出来,额头上渗出细密的汗珠。刘律师急忙补充:“录音存在剪辑痕迹,不能作为证据。即使见证程序有瑕疵,周志宏的手印是真实的,至少说明他认可遗嘱内容。”

  “手印真实就能代表意愿真实?”王律师拿出一份鉴定报告,“我们委托专业机构对手印进行鉴定,发现手印是周志宏昏迷时被人强行按上去的,指纹边缘有明显的拖拽痕迹,这在清醒状态下是不可能出现的。”

  他呈上社区护工的证言:“3月12日下午,我去给周志宏擦身,看到周明轩拿着一张纸往他手上按,周志宏当时眼睛都没睁,我问他干啥,他说‘医生让签的知情同意书’。”

  赵桐权的指尖在《民法典》关于遗嘱无效的条款上轻轻敲击,法律规定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”“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”“伪造的遗嘱无效”。结合全案证据:周志宏3月12日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,无法表达真实意愿;遗嘱存在明显涂改痕迹,见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矛盾;录音和护工证言均指向遗嘱系伪造——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认定遗嘱无效。

  “上一世”的经验告诉他,民事案件中的“情理”往往藏在细节里:周志宏与哥哥周培德相依为命,晚年一直由周培德照顾;周明轩多年未看望叔叔,直到去世前才频繁出现;社区养老院的院长证实,周志宏清醒时曾多次说“房子要给大侄子的孙子,那孩子给我端过尿盆”——这些情理细节,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,却能印证证据的真实性。

  “综合全案证据,”赵桐权的声音在庭内回荡,“被告周明轩所持有的2023年3月12日《遗嘱》,因立遗嘱人周志宏当时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,无法表达真实意愿,且存在篡改、伪造情形,见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”

  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原被告席:“周志宏先生的遗产,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因其无配偶、子女,父母已去世,哥哥周培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,有权继承全部遗产。考虑到周志宏生前有将存款捐赠养老院的意愿,可由周培德在继承后按其遗愿办理。”

  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判决如下:确认被告周明轩所持有的2023年3月12日《遗嘱》无效;被继承人周志宏的遗产(市中心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86万元)由原告周培德继承。”

  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周培德猛地捂住脸,肩膀剧烈地颤抖起来,老花镜滑到鼻尖,露出一双含泪的眼睛。周明轩瘫坐在被告席上,那枚金戒指在灯光下显得黯淡无光。

  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恰好透过百叶窗的缝隙,照在“遗嘱无效”四个字上,像给这份迟来的正义镀上了一层金边。他知道,这个判决不仅纠正了一份伪造的遗嘱,更守护了一位老人最后的心愿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明断都能穿透谎言的迷雾,让情理与法理交织成最坚实的正义,哪怕岁月留下再多褶皱,真相也能在阳光下舒展如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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